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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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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篇: 疾管局法規資料庫 2024-11-26 00:54:29 (IP Address Lookup129.152.13.173)
法規名稱: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 21 條§
1、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但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情形,不罰。

3、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4、危險性行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相關規定訂之。

  回覆1: 回上 2024-11-26 00:58:51IP Address Lookup223.137.2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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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發這舊的文!是你有親密接觸到感染的人?
  回覆2: 善惡 2025-04-11 23:27:50IP Address Lookup118.166.131.238

樓上這麼敏感是?
在不知道此訊息的情況下(這則絕對是好意的)
誰?:對此訊息(絕對感冒呢?)
如果是「提醒」.那麼就是知道身旁正在發生,卻無法開口(或不知道如何制止)
也只能在這提醒.為了讓自己心裡好過一點吧!
想起n年前,也是會有人提醒是自己,弟弟前面有人在抓沒載安全帽喔!
心裡都嘛很(感激)!總不可能還怪提醒的人雞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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