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會員專區
會員資料
帳號綁定
發表紀錄
收藏文章
我的追蹤
買文紀錄
點數購買紀錄
點數使用紀錄
打賞紀錄
贈禮紀錄
登出
新聞專區
GAYDAR
交友中心
一般交友中心
另類交友中心
熊猴交友中心
中老年交友中心
討論話題
勁爆留言板
嘴砲是非館
心情分享館
時事觀點
彩虹政治版
新聞講堂
同志文學館
激情文學館
點數儲值
關於我們
反詐騙公告
如何使用「點數」?
打賞/送花/贈咖啡
為什麼我要成為「VIP會員」?
關於「homoer」
隱私權政策
網站服務條款
意見反應
廣告合作
聯絡我們
帳號登出
加入會員
會員登入
新聞專區
GAYDAR
交友中心
一般交友中心
另類交友中心
熊猴交友中心
中老年交友中心
討論話題
勁爆留言板
嘴砲是非館
心情分享館
時事觀點
彩虹政治版
新聞講堂
同志文學館
激情文學館
會員登入
點數儲值
首頁
>
討論話題
>
嘴砲是非館
(人氣 369)
「口交」、「肛交」、「指交」屬刑法定義「性交」,但不構成「通姦」罪?
打賞:
0點
首篇:
新聞轉貼
2020-03-24 12:07:38
(
36.224.225.2)
11736
0
刑法通姦罪以「有配偶與人通姦」為構成要件,依實務見解,「通姦」向來是以「性器接合」為前提,所以男方性器官進入女方性器官才會構成性器接合,符合通姦罪要件。而「口交」、「肛交」、「指交」等雖然屬於刑法第10條定義的「性交」,但男女這些行為仍然不會構成「通姦」罪。( 新聞轉貼)
我要回覆
來自:
驗證碼:
分享連結、圖檔、Youtube 影音,直接張貼連結即可;如果圖檔結尾不是 .png、.gif、.jpg,再用 [img]...[/img] 包圍。
送出
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