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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07年12月15 日,以親送載有「檢討這幾次被關都是吸毒的關係沒 有吸毒就不會(起訴書誤載為『沒有』)去做壞事情了」、「我也不 想去報到直到警察抓到(起訴書漏載『到』字)我為止」、「不想去 就不要去報到」、「我死也不想坐牢(起訴書此處贅載『,』)也許 我會自殺吧」、「 181號的房間很適合燒炭自殺(起訴書此處贅載『 ,』)因為我活著沒意義」等內容之信件至前開住所之方式,接近前 開住所,與與吳倩蕙通信並騷擾吳倩蕙,而違反上開保護令內容(下 稱犯罪事實三)。
事實証明你果然在吸毒,吸毒就算了,而且還錯字連篇,法院都幫我證明你錯字連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