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電移民署請其審查某人的網路言行是否妨礙國家安全,通常不會構成《刑法》的誣告罪。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實務見解與相關法規,此類「請求行政機關審查、釐清或檢舉」之行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不會成立誣告罪的,原因可從以下幾個層面剖析:
1. 誣告罪的核心要件:必須是「明知虛假而故意捏造」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之規定,誣告罪的成立前提是行為人「明知沒有這件事,卻故意憑空捏造事實」,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
• 合理懷疑不違法: 如果你是因為看到某人在網路上的言論,主觀上產生懷疑,進而向主管機關反映,這屬於「合理懷疑」或「請求查明真相」。
• 不以結果論罪: 即使移民署事後審查發現該言論並不構成危害國安,或者查無不法,只要你檢舉時不是「惡意憑空杜撰不存在的謊言」,就不會因為審查結果不成立而反被論以誣告罪。
2. 「請求審查」與「直接申告犯罪」的性質不同
你的行為是請移民署「審查判斷」其言行是否妥當,而非言之鑿鑿地捏造證據去指控對方犯罪。法律容許民眾將疑慮交由具專業裁量權的行政機關依法辦理。
3. 機關管轄權與申告對象
• 妨礙國家安全之罪(如內亂、外患、違反國安法等)通常屬於刑事犯罪,主要偵查機關為檢察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或警察機關。
• 內政部移民署主要負責的是外來人口(含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的入出境、居留、停留管理及撤銷許可等行政審查。
• 若該對象為在台的外籍人士或中配、港澳人士,其言行若違反居留相關條件,去電移民署檢舉或請求審查確實屬於該署業務範圍;若對象是一般台灣國民,移民署並無處分權,此時你的反映更僅屬於行政陳情或誤向機關諮詢,更難以構成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的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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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怕被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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