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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電移民署請移民署審查某人網路言行是否妨礙國安罪情願人算誣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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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篇: 我合理合法合規 2026-10-17 14:25:53
去電移民署請其審查某人的網路言行是否妨礙國家安全,通常不會構成《刑法》的誣告罪。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實務見解與相關法規,此類「請求行政機關審查、釐清或檢舉」之行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不會成立誣告罪的,原因可從以下幾個層面剖析:

1. 誣告罪的核心要件:必須是「明知虛假而故意捏造」

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之規定,誣告罪的成立前提是行為人「明知沒有這件事,卻故意憑空捏造事實」,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
• 合理懷疑不違法: 如果你是因為看到某人在網路上的言論,主觀上產生懷疑,進而向主管機關反映,這屬於「合理懷疑」或「請求查明真相」。
• 不以結果論罪: 即使移民署事後審查發現該言論並不構成危害國安,或者查無不法,只要你檢舉時不是「惡意憑空杜撰不存在的謊言」,就不會因為審查結果不成立而反被論以誣告罪。

2. 「請求審查」與「直接申告犯罪」的性質不同

你的行為是請移民署「審查判斷」其言行是否妥當,而非言之鑿鑿地捏造證據去指控對方犯罪。法律容許民眾將疑慮交由具專業裁量權的行政機關依法辦理。

3. 機關管轄權與申告對象

• 妨礙國家安全之罪(如內亂、外患、違反國安法等)通常屬於刑事犯罪,主要偵查機關為檢察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或警察機關。
• 內政部移民署主要負責的是外來人口(含大陸地區人民、港澳居民)的入出境、居留、停留管理及撤銷許可等行政審查。
• 若該對象為在台的外籍人士或中配、港澳人士,其言行若違反居留相關條件,去電移民署檢舉或請求審查確實屬於該署業務範圍;若對象是一般台灣國民,移民署並無處分權,此時你的反映更僅屬於行政陳情或誤向機關諮詢,更難以構成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的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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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怕被查呢?
背包馬上跳出來支援收銀耶

  回覆1: 好可憐 2026-10-17 14:32:55 (IP Address Lookup220.141.211.107)

堂堂碩士生法盲到這種程度
比我ㄧ國日本短大都沒唸完的程度還差
本次事件重點在這;
⭕️台灣碩士程度比日本短大肄業學識程度差!
  回覆2: 背包操作手法很國民黨 2026-10-17 14:35:53 (IP Address Lookup220.141.211.107)

以為這樣就能嚇壞震攝住台丸郎
今年開????的時候突然停電那招不會又拿出來使用了吧

我要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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