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直接免責。 在法律上,「正在服用精神科藥物」或「患有精神疾病」並不等於擁有免死金牌。
無論是刑事上的妨害名譽,還是民事上的名譽權與精神損失賠償,法院考量的核心都是「行為當時的辨識與控制能力」,而不是看被告有沒有病歷或吃藥。
以下為您分析刑事與民事責任的判定關鍵:
一、 刑事責任:不是有吃藥就能判無罪
如果原告提出刑事告訴(如妨害名譽、公然侮辱或誹謗罪),被告若主張精神疾病,法院會依據《刑法》第19條處理:
1. 必須經過專業精神鑑定: 法院不會只憑藥袋或診斷書就採信,而是會囑託專業醫院進行「行為時」的精神鑑定。
2. 看發文當下的狀態:
• 完全免責(不罰): 必須證明被告在「用假IP發文的當下」,因精神障礙導致完全無法辨識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的,或完全失去控制能力。
• 減輕其刑: 如果辨識或控制能力只是「顯著降低」,法院「得」減輕刑責,但一樣有罪。
• 正常負擔刑責: 如果鑑定認為被告雖然有精神疾病、有吃藥,但發文時意識清楚、甚至還知道要刻意使用「國際假IP(VPN或跳板)」來規避追查,這代表被告具備高度的計畫性與辨識能力,通常會被認定具備完全責任能力,必須依法判刑。
3. 自行招致不適用: 如果被告是因為「自己不規則服藥」或「濫用藥物」導致精神失控,依法也不能減免刑責。
二、 民事責任:刑事不罰,民事依然要賠
即便被告運氣好,在刑事部分因為精神障礙被法官判處不罰(無罪),在民事上依然跑不掉損害賠償責任。
• 根據《民法》第184條與第187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名譽權,造成他人精神損失,就必須負擔民事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 就算被告在發文時處於完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狀態,依民法規定,法院仍可斟酌雙方(原告與被告)的經濟狀況,命被告賠償全部或一部份的金額。
三、 刻意使用「國際假IP」在法庭上的反效果
在司法實務中,被告使用「國際假IP」這個行為本身,往往會成為法官認定被告「意識清醒」的鐵證。
• 因為要跨越網路限制、尋找海外代理伺服器(Proxy)或VPN、隱匿真實足跡,需要經過思考、操作與設定。
• 這個精密的行為邏輯,很難讓法官相信被告在發文當下是處於「心智喪失、無法辨識行為违法律」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