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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警察違法亂紀對民眾施暴 桃檢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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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篇: 台灣垃圾警政署 2021-10-27 03:11:20 (IP Address Lookup178.33.239.186)


jackie xie
5个月前
這兩天有位病人也被盤查,細節不詳,但他煩惱得憂鬱病情加重。因為,在警方盤查過程中,他可能是不耐煩,用台語對警察隨口說了一句:"你係咧北七哦?" 從上下文翻成普通話,意思大約就是:"你是故意在捉弄我嗎?"、"你是在耍白癡嗎?"、"你是在故意裝蒜嗎?" 結果,被以 "妨礙公務罪" 移送法辦。

警察不好當,遇到出言不遜者,對之繩之以法,我沒意見,但要合乎比例原則。事實上卻不然,甚至剛好相反。遇到弱女子或鄉下老農,威武勇猛得不得了,又是上銬,又是過肩摔,又是移送法辦。可是,我怎麼從未見過警察如此威武神勇地對待氣燄囂張的黑道流氓或狗官們或綠色暴民?

最近有一群黑衣人跑去砸松山分局,警察乖得不但像小貓咪,更離譜的是,警察主管居然趕緊把監視器錄影資料刪除,當做沒這回事。

我能理解為何許多人懷念蔣經國,他雖然獨裁,但他卻也同時保障了絕大多數人的生活,確保了法治秩序與各種基本價值;膽敢貪贓枉法或違法亂紀者,若被查獲,必遭重罰。

在那個年代,犯罪少有聽聞,當然也沒有詐騙;每個人規規矩矩地工作、生活與上學,少有非份之想。但是,當權力轉移到黑金老賊李登輝手上之後,以民主與本土之名,開啟黑金年代,黑道與財團迅速奪得權力,成為統治者;以民主之名,以本土及所謂台獨為藉口,行黑金統治之實,從此台灣政治便是一團污穢、邪惡與暴力。

一切進步與發展幾乎停頓,甚至倒退,惟有人渣政客與黑道及財團賺取暴利,掏空國庫,個個吃得肥滋滋,而且形成一種政治家族世襲制,壟斷國家資源,佔據與掠奪各項職位,把國庫當成家中金庫,巧立名目,五鬼搬運,掏空台灣。

這些人渣啥都不用幹,只須配合美國主子,不斷鼓動仇中反華,就能永享榮華富貴。請你告訴我,有幾個人渣黨狗官不是這樣?

在這樣一種貪污腐敗的分贓政治底下,原本藉以支撐整個社會秩序的各項體制,有可能不崩壞嗎?當人們在平常生活中觸目所及全是貪贓枉法的卑鄙勾當,他還會心甘情願地循規蹈矩嗎?當一切機會與資源被壟斷,形成一種政治幫派與分贓體制,人們就算想正直地生活,他還能有多少空間?

然而,這醜陋的一切,卻包裝成所謂民主;腦殘們被人給賣了,卻還很開心地幫人渣數鈔票,然後嘲笑對岸說他們不民主,說我們好幸福;宛若井底之蛙,認知錯亂,眛於基本事實,不知今夕何夕。

人渣黨打從二十幾年前就極有系統性地豢養網軍,愚化下一代,做為奪取政權的最重要武器之一。但我很想跟這些無惡不作的網軍說,你們以為自己可以從中獲得一些個人好處或金錢酬勞,但是,當你們為虎作倀,毀壞整個社會時,你事實上也殘害了你自己及你的家人乃至你的下一代的整個未來。

倘若你良知未泯,就應認清敵我,認清是非善惡,改邪歸正;護衛良善,打擊邪惡。否則到頭來,台灣人只會承受更多痛苦代價;而這一切痛苦乃至災難,事實上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我們明明有一條輝煌燦爛、兩岸共享共榮的良善坦途可以走,卻偏要傻傻地為虎作倀,給人渣當奴才,為美、日敵人當炮灰。

陳真

2021. 04.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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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的存在 如果不是為了保護人民

聯合報社論

2021年4月27日

一名詹姓女音樂老師在上課途中遭員警盤查,因拒絕出示證件,對話間又不慎罵警員「蠢」,因而當街被壓制在地,並上手銬腳鐐帶回警局拘留九小時。一個無害平民,又非現行犯,卻遭到如此粗暴對待,警方是否「執法過當」引起各界議論。

相形之下,北市松山分局發生了黑衣人闖入警局追打教官事件,警方卻不追究,想以一紙和解書「私了」。兩案對照,警察對待平民如兇神,對待惡煞卻很溫順,「人民保母」的執法標準何在?

檢視女老師遭盤查過程,她只不過邊走邊喝奶茶,其路過地點並非車水馬龍地段,未曾妨礙交通或作出可疑之舉,跨區執勤的員警就以「沒見過你」為由要對她臨檢。這要是換成其他民眾,恐怕也很難接受。從治安的角度看,我們當然支持警察有「合法盤查」的權力;但從人權的角度看,我們更支持正直公民有不受「非法盤查」的權利,這是保障人權的起碼標準。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警察可以在公共場所對六類人員進行身分查證,其中前四項都涉及有犯罪嫌疑或危害他人生命之虞,第五項是要有停留許可,第六項是指定的公共場所或路段。根據中壢警分局的說法,該地段屬於「治安要點區」,意即符合第六項的定義。事實上,現場不過是條小街的普通店面門口,警方的說法讓人難以採信。何況,若真是治安要點區,這名女老師路過,警方更應小心保護她的安全才對,何以卻把她辦成了罪犯?

有人認為,遇到警方盤查,女老師若配合一下出示證件,整件事也就不致鬧得這麼難看。話雖不錯,但這名員警當下未明示他盤查的理由,一個自認清白的公民難道沒有拒絕警方無故盤查的權利?女老師脫口罵員警「蠢」,顯然涉及侮辱;但員警將她摔在地上還以手銬腳鐐伺候,並留置了九小時,如此不符比例原則的執法手段,等於把良民辦成了罪犯,過程必須徹查到底。

那些高倡「乖乖配合盤查」的人,可能忘了台灣的「假警察」有多麼猖獗。台灣的詐騙集團,就是吃定一般民眾對執法人員的遵從,利用這樣的心理喬扮成執法者來誘使受害者屈從。

可議的是,警方這類濫捕事件近來層出不窮。諸如,在路邊向總統車隊揮舞國旗的民眾,被警方控以「公共危險」罪;而單人陳抗的民眾則被員警團團圍住,並利用「假摔」誣告為「妨礙公務」。

這些,在在顯示警方的執法標準越來越走火入魔,只圖自己的績效和執勤便利,卻把公民的合法權益踩在腳下。相對於這樣把良民當惡棍對待的情事,松山分局卻對擅闖警局的惡煞網開一面,刻意縱放;如此嚴重的雙重標準,警察到底在幫誰維持秩序?

警察的存在,如果不是為了保護人民,那還有存在的必要嗎?

  回覆1: 女老師好可憐 2021-10-27 03:15:53IP Address Lookup178.33.239.186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藝文圈小有名氣的詹姓音樂女老師,今年4月22日趕赴上課時在桃園中壢後火車站商圈遭中壢警分局興國派出所葉姓警員攔查,詹老師拒絕後雙方起爭執,她遭葉警以「大外割」摔傷,詹老師對此控葉妨害自由、傷害等罪;詹老師也因過程嗆葉「你真的很蠢」被依侮辱公務員罪嫌移送,今雙方皆獲不起訴處分。對此,「警察球評」石明謹今日PO文批評警察沒有「病識感」,「你要繼續讓沒有病識感的警察負責保障你的安全、保障你的人權嗎?」

有關員警不起訴理由,檢察官說明,葉姓員警在詹女口出「你真的很蠢」一語後,認為她是構成侮辱公務員罪嫌的現行犯,而對她使用強制力及柔道技法逮捕及拘禁在派出所的過程中,雖然造成詹女人身自由受限並受傷,但因葉員有之前阻卻違法事由的認知錯誤,且在警所內使用腳鐐等戒具皆是依據「警察機關逮捕現行犯作業程序」的規定,因此不構成刑法妨害自由及傷害等罪;另於逮捕過程中,詹女有激烈抗拒及衝往馬路的危險舉動,葉員因此施以柔道技法「大外割」將她壓制在地,避免產生更大傷害,無過當情事,且已盡注意義務,此部分同樣不構成過失傷害罪。

石明謹今日看過檢察官判決原因後PO文表示,警員確實違法臨檢,但是「沒有犯意」只是「認知錯誤」,「這是什麼意思?簡單翻譯就是他從頭到尾都覺得這樣是對的,員警只是程度低、不懂法律,並不是故意要違法臨檢」,換句話說就是沒有「病識感」,沒有病識感的病人最危險也最可怕,用非法手段做自以為的正義之事,達成的不會是正義,達成的只有非法。

石明謹說,以前大家都讀過一句俗語,叫做「寧可殺錯一萬,不可放過一個。」,這是威權社會的作法,因為人的權利不重要,「萬一出錯了,反正也不是故意的,不能犧牲一下嗎?」然而,法治社會應該講求的是「寧可放過一萬,不可殺錯一個。」,沒有人的權利是應該被隨意犧牲的,因為你不保證那天被錯殺的不是你,「為什麼你要為了別人的錯誤而犧牲?」

最後,石明謹也不滿表示:「你要繼續讓沒有病識感的警察負責保障你的安全、保障你的人權嗎?」

今年4月發生此案後,石明謹也曾PO文,公開警察職權行使法「查證身分」正當8程序,並批執勤警員「整個程序明顯不合法」,他還說,看了中壢分局分局長的記者會,「他自己也不知道警職法的發動要件跟程序是什麼,也是一直在跳針會全力維護治安等莫名其妙口號,這大概就叫德不孤、必有鄰吧」!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716627
  回覆2: 桃園警方在路上亂打人不算傷害罪 2021-10-27 03:25:07IP Address Lookup178.33.239.186

桃園報導〕今年4月22日教授非洲鼓、手碟樂器,在藝文圈小有名氣的女老師詹慧玲,當天上午在桃園中壢後火車站商圈手拿早餐,準備趕赴教室上課時,遭中壢警分局興國派出所葉姓警員攔查,要求出示證件,詹女未配合與警僵持,並說「你真的很蠢」依妨害公務上銬送辦,女師則反控警強制、妨害自由、傷害等罪,此事一度引發熱議;桃園地檢署今天偵查終結,雙方均為不起訴處分。

襄閱主任檢察官趙燕利說明,詹姓女老師所犯妨害公務罪章中的侮辱公務員罪嫌不起訴理由,這項罪嫌構成要件之一必須是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葉姓員警主觀認為是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等規定,合理還疑詹女有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但偵查中檢察官會同雙方勘查密錄器檔案,發現詹女受盤查前神色服儀正常,舉止無異常,客觀上無任何事實認為她已達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的程度,不能因她出現在治安熱點區域便可任意攔檢盤查,因此葉員的盤查行為尚非於法有據,縱使詹女偵查中坦承曾脫口「你真的很蠢」一語,但因葉員的攔查不符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構成要件,所以不構成犯罪。

有關葉姓員警不起訴理由,葉員的攔查雖然於法無據,但是他依據詹女出現在治安熱點區域、帶2件行李、面容清瘦等客觀情狀,依個人執法經驗,主觀上產生詹女有犯罪嫌疑或為失踨人口的疑慮,因而上前盤查,應非出於妨害詹女行動自由的犯罪故意,而是誤認有符合警職法的攔查情形發生,這種對於阻卻違法事由的認知錯誤(學理上稱為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由於不具犯罪故意,所以不構成刑法強制罪,且無處罰過失犯的規定。

至於葉姓員警在詹女口出「你真的很蠢」一語後,認為她構成侮辱公務員罪嫌的現行犯,而對她使用強制力及柔道技法逮捕及拘禁在派出所的過程中,雖然造成詹女人身自由受限並受傷,但因葉員有之前阻卻違法事由的認知錯誤,且在警所內使用腳鐐等戒具皆是依據「警察機關逮捕現行犯作業程序」的規定,因此不構成刑法妨害自由及傷害等罪;另於逮捕過程中,詹女有激烈抗拒及衝往馬路的危險舉動,葉員因此施以柔道技法「大外割」將她壓制在地,避免產生更大傷害,無過當情事,且已盡注意義務,此部分同樣不構成過失傷害罪。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71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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