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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同佳案~中國香港為矮化台灣主權!竟叫殺人犯自己搭機來台"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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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篇: 笑死了 2019-10-23 01:10:06 (IP Address Lookup80.100.17.155)

殺人犯會自己到有死刑的台灣自首?
那他之前就不會逃回香港了

然後只要台灣提出不同國"政府"對"政府"的司法互助

中國香港就裝死已讀不回

現在更好笑說因為陳在香港沒有罪 所以無法用代表中國香港的港警抓他交給台灣政府
因為這樣就承認台灣主權獨立了

所以堅持叫殺人犯不經中國香港政府直接自己去投案
當然中國香港政府也不會協助移送陳同佳在香港預謀的罪證

這樣就造成只是過失殺人罪的輕罪而非蓄意殺人的重罪

這種道理馬19今天在電視哭應該是搞不懂
畢竟他的學歷一直也很好笑


  回覆1: 中國香港鼓勵境外犯罪? 2019-10-23 01:53:58IP Address Lookup80.100.17.155

律政司就台灣殺人案有關法律事宜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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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有看法指香港有權處理台灣殺人案,律政司今日(十月二十二日)發出以下聲明:

  香港一直沿用普通法,對香港法律有清晰了解的人必然會明白在刑事司法管轄權方面,香港是奉行「屬地原則」,一般只會在全部或部分犯罪行為發生在香港境內,才會有司法管轄權。就有意見指出「本案加害者被害者均為香港居民,且預謀犯罪地在香港,港方應有司法管轄權」,律政司必須再次重申,已經對案件謹慎和全面地考慮警方的調查及所得的證據,在香港只有足夠證據控告疑犯清洗黑錢的罪名,並沒有足夠證據就其他罪行向他在香港法院提出刑事檢控。

  律政司的刑事檢控決定,均是嚴謹地按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獨立地作出,並只會在有充分可被法庭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的情況下,才會提出起訴。律政司絕對不會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提出起訴。再者,若疑犯在香港被判無罪,基於「一罪不能兩審」的法律原則,他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未必能夠就同一犯罪行為再被起訴,最終可能不需要負上相關的法律責任。任意要求檢控機關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提出起訴,既不負責任,也不符合秉行公義的原則。

  任何人在香港因干犯罪行服刑完畢後均會獲釋,政府並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將釋囚任意繼續拘留。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政府部門都必須依法執行職務,不能隨意行使職權。

  把違法的人繩之於法,是每一個文明社會應有之義。犯案者因應通緝令而自首,並願意承擔法律後果,能夠使公義得以彰顯。斷然拒絕犯案者自首,是罔顧公義及極不負責任的做法,亦有違法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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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殺人就到國外殺 回港均無罪?


而且"預謀"在中國香港是沒有這名詞的
  回覆2: ERE你到底來台灣幹什麼? 2019-10-23 04:48:26IP Address Lookup1.160.43.92


在台港人已經太多了!

  回覆3: ERE, 2019-10-23 08:11:24IP Address Lookup180.217.199.198

引用 引用 ERE你到底來台灣幹什麼? 在 2019-10-23 04:48:26 發表的文章:

在台港人已經太多了!

妳沒比蓮指,而且少一個…啦:ERE你到底來台灣幹什麼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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