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類:因協議而獲得的地區。
一九零零年英國與德國宣布放棄對薩摩亞的領土主張,隨後薩摩亞當地酋長們與美國協商,將薩摩亞哥割讓給美國,事後,於一九二九年由美國國會給以確認,成為美國海外未合併領土,屬於美國列島區。
第四類:因聯合國託管後,變成美國海外邦聯(Commonwealth of United States)。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接受聯合國委託治理北馬里亞那群島,使成為聯合國託管區;在一九七六年美國國會通過相關法律,同意協助北馬里亞那群島未來成為美國邦聯關係,事後,該地區於一九七七年完成制憲,相關官員在一九七八年一月起正式就職,並在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三日由總統正式宣佈第五五六四號命令,成為美國海外未合併領土,屬於美國列島區。
第五類:獨立國家但是保持與美國密切關聯,因為這些地區並非未合併領土
如:帛琉、馬歇爾、麥克尼西亞本文暫不討論。
美日開戰後的台灣軍事歷史
美日太平洋戰爭時期,所有對日屬台灣的軍事攻擊行動都是美軍單獨所為,一九四四年十月二十二日是美軍一連串對台灣激烈轟炸的開端,中華民國軍隊從沒有參加;美國於一九四五年八月六、九日於日本廣島、長崎投下兩顆原子彈後八月十五日日本同意無條件投降,為了顧及當時居住在台灣的人民與居民絕大多數是華裔血統,美國麥克阿瑟將軍於九月二日發布一般命令第一號,要求蔣介石元帥代替美軍實施佔領台灣,並代理接受日軍投降事宜,在詳讀該命令以後,根據戰時國際法,有一個關鍵的問題:「誰是主要佔領權國?」
唯一的答案是:「美國」,事實上,在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二十三條已經明確確定,美國是主要佔領權國,在一九零七年的海牙公約規定:「領土被敵軍完全控制在其管轄之下係屬於佔領」,不是「併吞」。
有關台灣戰後國際地位的處置法理關係都是根據上述的公約或條款事實。
台灣完全符合美國列島區第一類
一八九九年美國與西班牙戰後,所簽署的巴黎合約,是形成美國列島區第一類的主要根源,經過美國最高法院確定,這是因為美國是征服者,也是主要佔領權國,包括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與古巴,這種戰後情況與拿破崙時代的軍事佔領就是「併吞」(Annexation)完全不一樣,現代的戰爭慣例法規定:「軍事佔領不移轉主權」。
由以上可以說明了解,從一八九八年開始,能夠符合美國列島區的要素有三:一、因美軍的征服。二、美國為主要佔領權國。三、因和平條約被割讓。一旦符合這三項要素,則自動成為美國列島區,並不需要美國國會有任何動作。回頭檢驗台灣,我們發現台灣完全符合這三項要素。
在美國與西班牙戰爭以後,和平條約生效之時,甚至往後好幾年,波多黎各、關島、菲律賓與古巴都是被置放於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之下;而且以後美國所承認之「平民政府」都是經過好幾年之後才分別成立,這些地區的共同點是都是:「被置放於美國軍事政府管轄下」,這是一般研究者比較容易忽略的地方,值得注意的是結束軍事政府的管轄時後肯定會有相關文件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