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看警方處理他人車禍,被高雄市警鳳山分局員警勸離,他認為員警態度不佳,反
遭員警要帶他回警局查身分,但他拒上警車,與員警發生推擠,經警方查辦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高雄地方法院認為林反抗警方非法職務行為,無可罰性,判鳳山警分局敗訴。
判決指出,6月24日晚間,林姓男子在鳳山區看警方處理車禍,他因站在路中央,被女警
勸到路旁,後來警方處理車禍告一段落,問他是不是車禍當事人,獲悉他不是當事人便叫
他離開。他認為員警態度不佳,要抄錄員警臂章編號,員警引警察職權行使法,聲稱要帶
林回警局查資料。
但林拒絕上警車,大呼「你憑什麼查我」,在員警推他上警車前,發生推擠及肢體碰觸。
警方認為林徒手攻擊女警,查辦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
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可處拘留或1萬2000元罰鍰。
法官檢視警方的密錄影像,指拍攝角度的問題,沒完整紀錄過程,並認為員警雖表明要盤
查林的身分,但表明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何款要件進行盤查,僅稱林阻擾執行公務,要求林
示出證件,且當時員警處理車禍已告一段落,林阻擾員警執行何公務也不明確。
法官認為,若人民對於公務員的非法職務行為加以反抗,則對於國家權力意志之貫徹並無
任何損傷可言,自無所謂可罰性,對林判決不罰。
那一個派出所的破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