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同志2003年6月23日被台大醫院驗出有愛滋病,但他自知是愛滋病感染者,竟於前年前往同好住處互相無套口交;幸同好後來前往醫院篩檢,呈陰性反應,確認未感染愛滋病。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後來更名為「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合議庭指出,依該條例第21條規定,「危險性行為」指的是未經隔絕器官黏膜或體液而直接接觸,醫學上評估可能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的性行為。
故男同志早已自知是愛滋病患者,仍隱瞞感染事實,與同好無套口交,屬條例中的「危險性行為」,但審酌男同志並未強迫口交,犯罪手段並非惡劣,且同好也請求法院從輕量刑,故依刑法第59條「顯可憫恕」規定減刑,判有期徒刑1年5月。 ( 新聞轉貼)

示意圖 ( 新聞轉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