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 引用 追 在 2024-08-28 19:53:01 發表的文章:
根據(貪汙治罪條例):
索賄的官員=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 4 條
1.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2.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quo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