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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可以從死刑犯先開始試辦安樂死~也可以替廢死議題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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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篇: 女諸葛林淑娟 2025-06-01 02:16:28 (IP Address Lookup157.230.92.31)
即使是判死

卻是用最人道的方式

也就是跟正常人因疾病或其他因素想尋死的人一樣得到解脫

未來犯重罪殺人罪 就別判死刑

改成"人道解脫"這個新法律用詞

跟歐洲廢死聯盟解釋就是沒判死 台灣已是跟歐洲一樣是廢死執行國家
如果可以 也想加入歐盟

未來有經驗了 還可以跟瑞士搶生意 增加國家財政

意思就是醫生必須從死刑犯的執行安樂死中去研究最佳劑量與方式
務必確實達到一個"完全不痛苦 甚至有些愉悅的劑量或方式"

這樣也算是替死刑犯積陰德 造福後面想做的人

同志老的時候也可以老有所終

希望屆時能納入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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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覆11: 有些觀念不該成為教條般的神聖不可侵犯 2025-06-01 23:20:42IP Address Lookup195.181.168.101

雖然我是廢死堅定支持者 但我同意保留死刑判決但實際不執行(實際以無期無假釋取代) 亦即“死刑判決”只作為滿足要死不活支持者心理需求
淑娟提出此一構想 我覺得是一種非常可以考慮的另類新措施
死刑犯可以選擇關到死 也可在任何時間點(比方覺得被關到生不如死了)提出以安樂死方式得到解脫
既無需考慮什麼醫療倫理道德(反正本來就是死刑犯 跟醫療道德毫無糾葛)且人道 也的確在犯人意願下執行了死刑=實際仍有死刑 滿足廢死與要死兩派 功德圓滿皆大歡喜
  回覆12: 「正」背包達人 2025-06-01 23:23:16

引用 引用 背包妳是白癡嗎 在 2025-06-01 23:19:56 發表的文章:
安樂死就是妳要但別人不要卻又奇癢無比

自己花錢買根電動假屌 不求人自己捅

妳覺得這根假屌最早製作發明過程時 有沒有先插過類似妳這種沒性生活的女人試一試?

這很爽時 會覺得發明過程很不人道嗎

女豬哥,你到底在鬼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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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覆13: 背包絕不能被安樂死 2025-06-01 23:34:01IP Address Lookup157.230.92.31

她的所作所為跟硬拗 一定要慢慢凌遲她

讓她自然死
  回覆14: 「正」背包達人 2025-06-01 23:37:00

引用 引用 背包絕不能被安樂死 在 2025-06-01 23:34:01 發表的文章:
她的所作所為跟硬拗 一定要慢慢凌遲她

讓她自然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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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覆15: 差點忘了提淑娟說到的這一點 2025-06-02 00:00:07IP Address Lookup195.181.168.81

沒錯~歐美先進國家早就有使用“毒”執行死刑 據我所知有氣體和注射兩種
它們和安樂死所使用的化學藥劑有何不同 我不清楚 但都是以人道考量為出發點的死刑方式 絕非要讓犯人死的很痛苦
  回覆16: 1234567 2025-06-02 10:35:08IP Address Lookup27.247.130.83

引用 引用 緊零快來看~兩隻蠢魚被我釣到了 在 2025-06-01 23:00:07 發表的文章:

兩隻井底蛙都不知道

美國跟中國很早就在使用注射致死的類安樂死方式處決死刑犯了

當然她們更不可能知道"注射的劑量跟方式很重要 否則被注射的會死的很痛苦"

所有的藥物都必須人體實驗

包括新冠疫苗

有天半瓶水要安樂死的時候 她可以去選擇最沒有經驗的人幫她打一針

拜託

自己被幹都知道要選有經驗的打樁高手了

你被她練習幹的時候都不會覺得"很不人道"

快去看她裡面好笑的論點 我是邊看邊笑

半瓶水其實是冷面笑匠呢

1. 美國與中國執行注射死刑,不等於「安樂死」

您提到「美國、中國使用注射致死的方式」沒錯! 但這是死刑執行方式的一種,稱為「致命注射(lethal injection)」並非醫療上所說的「安樂死(euthanasia)」,死刑是「國家殺人」安樂死是「人道解脫」不能混為一談,更不能用來作為安樂死研究的手段。

2. 人體實驗不是「亂試劑量」,而是有倫理與審查制度的臨床試驗

您說「所有藥物都要經過人體實驗」沒錯! 但忽略了關鍵前提人體試驗必須經過倫理審查(IRB)、受試者知情同意、風險管控等嚴格程序,死刑犯不是自願參與安樂死也無法行使「知情同意」,拿他們來試驗藥物、劑量,是違反紐倫堡守則與赫爾辛基宣言的反人道行為,與正當藥物開發完全不同。

3. 將醫療實驗與死刑處決混為一談,是邏輯錯亂

疫苗的開發,是為了救人,而您主張「從死刑中研究劑量」是用來殺人。這是根本的道德與目標錯位。試問:我們會拿非自願者來「試毒」只為未來毒殺他人更「有效率」嗎?這不是醫療科學而是納粹式醫學暴行。

4. 以「你總不會想被新手幫你打一針」作為論點,是情緒勒索

您最後一句話看似在強調經驗值,但實際上是在為用人命做非法人體試驗辯護,這是一種滑坡謬誤:沒有人主張「讓新手執行安樂死」,但正確的做法也不是去拿死刑犯當試驗品,若要安全的推動安樂死制度,應該透過醫學研究、國際合作、倫理審查、病人自主權建立等正當方法,而不是偷渡式地利用國家暴力場域進行實驗。



別用「現實論」掩飾對人權的踐踏

將死刑注射誤認為「安樂死」,甚至把死刑犯當實驗對象是一種對法律、人權與醫療倫理的嚴重誤解與冒犯。
  回覆17: 辯論要活用不是食古不化抄書本 2025-06-02 12:56:00IP Address Lookup157.230.92.31

引用 引用 1234567 在 2025-06-02 10:35:08 發表的文章:
引用 引用 緊零快來看~兩隻蠢魚被我釣到了 在 2025-06-01 23:00:07 發表的文章:

兩隻井底蛙都不知道

美國跟中國很早就在使用注射致死的類安樂死方式處決死刑犯了

當然她們更不可能知道"注射的劑量跟方式很重要 否則被注射的會死的很痛苦"

所有的藥物都必須人體實驗

包括新冠疫苗

有天半瓶水要安樂死的時候 她可以去選擇最沒有經驗的人幫她打一針

拜託

自己被幹都知道要選有經驗的打樁高手了

你被她練習幹的時候都不會覺得"很不人道"

快去看她裡面好笑的論點 我是邊看邊笑

半瓶水其實是冷面笑匠呢

1. 美國與中國執行注射死刑,不等於「安樂死」

您提到「美國、中國使用注射致死的方式」沒錯! 但這是死刑執行方式的一種,稱為「致命注射(lethal injection)」並非醫療上所說的「安樂死(euthanasia)」,死刑是「國家殺人」安樂死是「人道解脫」不能混為一談,更不能用來作為安樂死研究的手段。

2. 人體實驗不是「亂試劑量」,而是有倫理與審查制度的臨床試驗

您說「所有藥物都要經過人體實驗」沒錯! 但忽略了關鍵前提人體試驗必須經過倫理審查(IRB)、受試者知情同意、風險管控等嚴格程序,死刑犯不是自願參與安樂死也無法行使「知情同意」,拿他們來試驗藥物、劑量,是違反紐倫堡守則與赫爾辛基宣言的反人道行為,與正當藥物開發完全不同。

3. 將醫療實驗與死刑處決混為一談,是邏輯錯亂

疫苗的開發,是為了救人,而您主張「從死刑中研究劑量」是用來殺人。這是根本的道德與目標錯位。試問:我們會拿非自願者來「試毒」只為未來毒殺他人更「有效率」嗎?這不是醫療科學而是納粹式醫學暴行。

4. 以「你總不會想被新手幫你打一針」作為論點,是情緒勒索

您最後一句話看似在強調經驗值,但實際上是在為用人命做非法人體試驗辯護,這是一種滑坡謬誤:沒有人主張「讓新手執行安樂死」,但正確的做法也不是去拿死刑犯當試驗品,若要安全的推動安樂死制度,應該透過醫學研究、國際合作、倫理審查、病人自主權建立等正當方法,而不是偷渡式地利用國家暴力場域進行實驗。



別用「現實論」掩飾對人權的踐踏

將死刑注射誤認為「安樂死」,甚至把死刑犯當實驗對象是一種對法律、人權與醫療倫理的嚴重誤解與冒犯。


請問除了名字不同 " 注射死刑致死 安樂死"死法有何不一樣?

套句你慣用的栽贓污衊與轉移論點

注射死刑致死並不是=不打麻醉直接打毒藥懲罰致死喔 一樣要打麻醉的

從妳的言論

我推論出妳完全不了解兩者死亡過程本質是相同的

至於意願

死刑犯不見得=想被槍決 她可能寧願選擇當大體老師藉此贖罪積陰德 更可免除被槍傷的恐懼

妳更不可能知道

現實就一堆死刑曾提出被安樂死而被駁回

妳那食古不化的小頭在了解這些後就知道"對於死刑者的安樂死是可遇不可求的高級待遇"

有天妳因為頭腦僵化導致政策大錯誤影響公眾利益而被判死刑時

妳就可能是那個"請讓我被安樂死 我願意被妳們累積醫學經驗注射致死的死刑犯 但是我想要分在麻醉藥打多一點的那一組實驗組 背包是被分在不打麻藥直接打毒藥的那一組 我想跟她不同組 跪請法官給我為自己錯誤贖身+遺愛人間的這機會"

  回覆18: 1234567 2025-06-02 15:05:44IP Address Lookup27.247.130.83

你這套言論早就不是單純的誤解,而是赤裸裸的扭曲事實、混淆倫理、合理化暴力。注射死刑和安樂死的差別不只是「名字不同」是目的、制度、程序、背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安樂死是在病患無法忍受痛苦出於本人自願,並經過嚴格醫療評估和倫理審查後,由醫療體系執行的行為,其核心是「人道」與「自主」。而死刑注射則是國家懲罰手段,即便打了麻醉那也只是減少執行現場的肢體反應,從來不是為了保障犯人尊嚴,你硬要拿「打針」這個表層相似來混淆兩者,根本是偷換概念、邏輯破產。更可笑的是你還想把死刑犯當成「實驗材料」,聲稱能為醫學累積經驗、贖罪、積陰德,請問這是哪國的現代人權價值? 在醫學倫理裡,最基本的原則叫「知情同意」,叫「非強迫」,叫「不得以懲罰作為人體試驗的理由」,這些你完全跳過,還好意思講得頭頭是道,你拿美國、中國的死刑制度來說嘴,卻完全避談那些注射失敗受刑人清醒掙扎、甚至活活痛苦超過40分鐘的案例,這些你選擇性忽略,因為不符合你幻想中的「高級人道死法」。你說什麼「死刑犯可能願意被安樂死」就當成制度依據,請問你有幾個案例?有哪一國因此把死刑與醫療研究掛鉤?沒有!那你這種說法就是空想與胡扯,更誇張的是你用虛構情節來模擬對話者被判死刑的場景,還把人分組做實驗,你自己不覺得這種言論病態嗎? 如果今天有一個制度主張「讓你死得痛快一點」就叫人道,你敢不敢說納粹毒氣室也只是「麻醉不夠成功」?你的邏輯就是在幫國家殺人找新包裝還自以為進步,把反人道的行徑當成技術優化來推廣,這不是無知是危險。你不是在討論制度,而是在鼓吹如何把殺人變得更漂亮更順手更有「商業價值」,這不是改革是法西斯主義的重啟,是對人命的消費,如果你真的在意制度、在意人性請從學習什麼叫人權、什麼叫醫療倫理開始,不要再用這種粗暴、病態又自以為高尚的說詞來對一個社會底線進行道德腐蝕,你不是在說服別人,你是在暴露自己對文明的無知與敵意。
  回覆19: 沒錯~其實安樂死就是一種注射死 2025-06-02 16:47:28IP Address Lookup195.181.168.56

Lethal injection is the practice of injecting one or more drugs into ....The main application for this procedure is capital punishment, but the term may also be applied in a broader sense to include euthanasia and other forms of suicide.

查了Euthanasia 原是希臘語意為好死 中文翻成安樂死 似乎帶有有往生極樂的涵意
我認為不妨請化學系碩士紅統包來跟大家講解一下安樂死和折射死刑都用啥藥物 有何不同 死亡過程哪個比較“爽” 會不會讓死刑犯賺到了“爽”
否則明明都是折射死亡 1~7卻一直卡在名稱“安樂死”而很不甘心
統包現在正是妳拿出本科專業的時刻 加油
  回覆20: 1234567 2025-06-02 17:52:51IP Address Lookup27.247.130.83

一、"Lethal injection" 是技術名詞,不是倫理等價詞

是的,從技術層面來說,「lethal injection」(致死注射)確實是用藥物注射使人死亡的一種方式,可以應用在死刑、安樂死、協助自殺等場合,但重點在於:同樣的技術手段,不代表它們在道德、法律、程序、制度上的本質一樣。

舉例說明更清楚:一把手術刀能開刀救人,也能拿來殺人,你不能說「手術跟謀殺一樣,因為都是刀切進人體」,這就是你現在犯的錯誤。


二、安樂死 ≠ 注射死刑的「溫和版」

你說我「卡在名稱不甘心」,恰恰說反了。
我卡的不是名稱,而是:

是否自願?

是否經過醫療倫理審查?

是否為減輕不可逆的痛苦?

是否以病患福祉為出發點?

是否受到人權、公衛與醫界認可?

注射死刑的設計目的是處罰是強制執行,安樂死的設計目的是減輕苦痛,是病患自願,這兩個根本不是一回事。


三、"Euthanasia" 源自希臘文「好死」,不代表你可以把任何死亡方式都叫做「好死」

"Eu"(好)+ "thanatos"(死),組成「euthanasia」,的確原意是「善終、無痛之死」但它不是「只要看起來沒掙扎的死亡」就叫做安樂死。當今各國安樂死法律都嚴格限制使用情境,例如:

只允許用於末期病患或極重度難以治癒的慢性痛苦

必須有病人本人明確多次表達意願

必須經由多位醫師與倫理審查程序確認

不能用於懲罰、替代死刑、或對心智不全者操作

→ 所以你說「明明都是注射死」,但完全忽略了安樂死的制度背景是醫療+人權保障,而死刑是國家懲罰+非自願執行。


總結:你依舊在偷換概念,錯在「混淆工具與制度本質」,你用英文解釋偷渡主張、試圖把所有「注射導致死亡」統稱為同一件事,這種邏輯就像說「洗澡和水刑都是澆水,所以可以混在一起討論」,這樣的說法完全不負責任,對公共政策、醫療倫理、人權保障毫無貢獻,你不是在釐清現象,你是在故意模糊焦點、混淆死刑與安樂死的界線,為的是繼續你那套「死刑安樂化」的極權幻想。

若你願意真正了解安樂死制度,可以去讀荷蘭、比利時、瑞士等國的實際法律規範,但如果你繼續用這種偷換技術詞彙、歪曲倫理背景的方式來自圓其說,那只會讓你站在更遠離文明社會的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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