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Lethal injection" 是技術名詞,不是倫理等價詞
是的,從技術層面來說,「lethal injection」(致死注射)確實是用藥物注射使人死亡的一種方式,可以應用在死刑、安樂死、協助自殺等場合,但重點在於:同樣的技術手段,不代表它們在道德、法律、程序、制度上的本質一樣。
舉例說明更清楚:一把手術刀能開刀救人,也能拿來殺人,你不能說「手術跟謀殺一樣,因為都是刀切進人體」,這就是你現在犯的錯誤。
二、安樂死 ≠ 注射死刑的「溫和版」
你說我「卡在名稱不甘心」,恰恰說反了。
我卡的不是名稱,而是:
是否自願?
是否經過醫療倫理審查?
是否為減輕不可逆的痛苦?
是否以病患福祉為出發點?
是否受到人權、公衛與醫界認可?
注射死刑的設計目的是處罰是強制執行,安樂死的設計目的是減輕苦痛,是病患自願,這兩個根本不是一回事。
三、"Euthanasia" 源自希臘文「好死」,不代表你可以把任何死亡方式都叫做「好死」
"Eu"(好)+ "thanatos"(死),組成「euthanasia」,的確原意是「善終、無痛之死」但它不是「只要看起來沒掙扎的死亡」就叫做安樂死。當今各國安樂死法律都嚴格限制使用情境,例如:
只允許用於末期病患或極重度難以治癒的慢性痛苦
必須有病人本人明確多次表達意願
必須經由多位醫師與倫理審查程序確認
不能用於懲罰、替代死刑、或對心智不全者操作
→ 所以你說「明明都是注射死」,但完全忽略了安樂死的制度背景是醫療+人權保障,而死刑是國家懲罰+非自願執行。
總結:你依舊在偷換概念,錯在「混淆工具與制度本質」,你用英文解釋偷渡主張、試圖把所有「注射導致死亡」統稱為同一件事,這種邏輯就像說「洗澡和水刑都是澆水,所以可以混在一起討論」,這樣的說法完全不負責任,對公共政策、醫療倫理、人權保障毫無貢獻,你不是在釐清現象,你是在故意模糊焦點、混淆死刑與安樂死的界線,為的是繼續你那套「死刑安樂化」的極權幻想。
若你願意真正了解安樂死制度,可以去讀荷蘭、比利時、瑞士等國的實際法律規範,但如果你繼續用這種偷換技術詞彙、歪曲倫理背景的方式來自圓其說,那只會讓你站在更遠離文明社會的位置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