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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阿神跟787私下都想約"123只用日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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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篇: 小道消息 2020-06-11 01:55:05 (IP Address Lookup147.192.121.195)
因為他們從朋友間輾轉確定"123只用日貨"長的很帥氣 身材結實不高很好幹
所以已經鎖定他想激他出來玩


ps 這是第二次揭露這個消息

因為第一次貼的被"阿神館長"刪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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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覆11: 林淑娟涉嫌造謠妨害名譽 2020-06-15 11:56:02IP Address Lookup59.115.143.168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造謠罪和造謠誹謗罪在法律上屬於誹謗罪,沒有區別

林淑娟涉嫌用IP網址,並造謠嚴重羞辱阿神跟787

已蒐集資料並截圖,準備至當地派出所按鈴申告, 請注意
  回覆12: 毀謗罪成立在於傳述不實事實 2020-06-15 14:24:20IP Address Lookup59.115.143.168

因此,毀謗罪之成立,在於「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不實事實,亦即欲將損人名譽之事實,
傳播使大眾知悉。所謂「散佈於眾」意圖,係指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之意圖,
包括向新聞媒體或某些人公布。

而縱使所傳述之事實,尚未達眾所皆知的程度,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刑事責任: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事責任:
損害賠償、回復名譽措施(如登報道歉)及精神撫慰金。

在網路上誹謗他人

在網路上之BBS討論區或文章留言板
以文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當然也有構成誹謗罪之可能,實務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判決認為「資訊網雖須經註冊才能進入,但該網站要屬對申請註冊之特定多數人開放使用,被告在該網站之張貼辱罵告訴人之文字,進入該信區之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觀看而知悉其內容,故仍屬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情形,誹謗罪公然為成立要件。其罪責之成立」。
言論自由保障並沒有因為“匿名”就享有言論免責權。

網路裡代號暱稱或者是ID
都視為代表行為人本身,均在法律限制之下。

而公然侮辱、誹謗罪為告訴乃論,至於追不追究,在於被害人本身提不提告,但可以保留法律追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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