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2021.03.29 (人氣 453)
禁止同婚是違憲的!日本LGBT「劃時代勝訴」的平權下一步?
來源:轉角國際/發佈者:小明

日本同婚的首次判決,於3月17日早上在北海道的札幌地方法院宣判。當天筆者一面工作,一面忐忑地等待著到場旁聽朋友的消息。「禁止同婚違憲!」出乎意料的勝利讓網路上一片歡欣鼓舞。許多人當場喜極而泣,原告之一表示:「我是不是在做夢?真的不是夢!不是夢!」一向在性別議題上相當保守的日本,是如何誕生出突破性的司法判決,認定「禁止同婚違憲」?這必須從日本同運一步一腳印的足跡說起。

▌「地方包圍中央」的運動策略
日本在戰後大多數的時期均是由保守派的自由民主黨(自民黨)執政,從2012年自民黨重回執政後,目前仍在國會掌握壓倒性的席次優勢。

自民黨國會議員的女性比例僅有10%,目前內閣的20位閣員中,也只有2位女性,更遑論LGBT。而自民黨眾議員杉田水脈作為反對性別平權運動的旗手,長期批評「LGBT特權」,2018年更在媒體上公開主張國家不應把預算花在沒有生育能力的LGBT身上,浪費人民的血汗錢。

由於在短期內難以期待國會通過同婚法案,日本的同運採取了以「地方包圍中央」的策略,從遊說各地方政府建立同性伴侶登記制度著手。自2015年東京渋谷區首開先例以來,至2021年1月為止已有74個地方政府建立了同性伴侶登記制度,涵蓋了日本33.4%的人口。到去年底為止,全國共有1,516對同性伴侶登記。

相較於國會的長期一黨獨大,在日本的地方政治中,各黨派經常有不同於中央的合縱連橫,或是區域型小黨的一席之地,因而產生了以「多元性」、「國際趨勢」、「尊重人權」等理念進行遊說的空間。而同性伴侶並非「婚姻」,在許多地方是以戶政方面的行政規則辦理,不須透過議會,因此阻力亦較低。

同運希望透過推廣同性伴侶制度,讓民眾不再認為LGBT是社會中「不存在的他者」,進而降低對LGBT權利運動的抗拒。這次的同婚訴訟,同時在札幌、東京、名古屋等五個地方法院提告,也是相同的運動策略。除了因難以撼動國會而改為訴諸司法判斷外,也具有擴大社會倡議、對話的效果。▌憲法中婚姻定義與平等權的攻防
日本的違憲審查制度與台灣不同:台灣是以「法條」對審查對象,違憲認定的權限則集中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而日本則是以「個案」為對象,權限分散於各級法院,可自行在個案中判斷違憲與否,但無法在無個案的情況下,單就法條進行審查。

因此日本同婚訴訟無法直接訴諸民法、戶籍法的相關條文違憲,形式上,是基於日本國會長期怠於立法保障同婚,侵害人權而要求國家賠償。實質上,重點並非賠償,而是要求司法對禁止同婚是否違憲進行判斷。

日本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婚姻僅以兩性的自願結合為基礎而成立,以夫婦平等權利為根本」,同婚團體主張此處的「兩性」,是指生理上有男與女,考量當時舊民法中規定結婚須家長同意的情況下,該條文重點在於保障個人「自願結合」與「平等權利」,並未排除「男男」、「女女」的結合。另外禁止同婚,也違反了憲法第十三條保障個人尊嚴與追求幸福的概括條款。更是對同性戀的不當歧視,違反了憲法第十四條的平等原則。日本政府則認為,憲法第二十四條的「兩性」、「夫婦」,明顯是限定於異性婚姻,而且是以共同「生養後代」為目的的結合,同性婚顯然不符此一要件,當然亦無侵害個人尊嚴與違反平等原則的問題。況且現行法下,同性伴侶也可透過訂定契約或是遺囑,達到類似婚姻下財產分配的效果,並不會因無法結婚而權利受損。

對此,札幌地方法院認為,在憲法第二十四條制訂時,同性婚尚未被社會所認可,因此所指涉的婚姻制度應不包括同性婚。進而也難以透過憲法第十三條的概括條款,推導出保障同性婚的具體權利。但不讓同性結婚,明顯違反了憲法第十四條的平等原則。

判決書中指出,性傾向是天生而非個人後天選擇的產物,因此基於性傾向進行區別待遇,必須嚴加審查。而在現代社會中,透過法定婚姻被承認為法律上之配偶,享有繼承、扶養等權利義務,是重要的法律利益,這亦非契約或遺囑所可代替。因此若要限制同性戀不得與異性戀享有相同的法律利益,必須要有相應的合理根據。

針對日本政府的主張,法院認為婚姻的本質在於「共同生活」,至於是否生育、養育後代並非重點,畢竟無生育能力或意願的異性戀亦可結婚,因此不得作為禁止同婚的理由。而目前同性戀早已不被視為疾病,許多國家都有同婚制度,美國與台灣均有支持同婚的司法判決。日本近年民調對同婚亦是贊成高於反對,特別是年輕世代的支持率高達七成,可見往後日本社會將會越來越支持同婚。即便還有反對意見,但不得僅以多數群體的不理解或不寬容,就剝奪對少數群體的權利保障。因此目前禁止同性戀享受婚姻帶來的法律利益,乃是缺乏合理根據的歧視,違反了憲法第十四條的平等原則。

對於國家賠償,法院認為對同婚的廣泛理解與同性伴侶登記制度,均是近年才開始的,國會很難及時認知到禁止同婚違憲並著手立法。因此不能認為國會有怠於立法的責任而須賠償,判決原告敗訴,國家不須賠償。

如前所述,同婚訴訟的國家賠償只是形式。因此形式上雖然敗訴,但得到了認定「禁止同婚違憲」的判決理由,可以說是同婚團體的「勝訴」。▌「勝訴」之後的下一步
在日本附屬於個案,權限分散於各級法院的違憲審查制度下,「違憲判決」的效力也僅及於個案,不像台灣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可以直接宣告法條失效。實際上修法與否,還是要看國會。但法院的違憲判決對國會仍相當有影響力,若是最高法院的違憲判決,至今國會幾乎都會修改違憲條文。

對於本次判決,日本政府表明不會因地方法院的個案判斷,改變不承認同性婚的立場。同婚團體則一面展開遊說,一面準備上訴,希望高等乃至於最高法院,也能夠承認禁止同婚違憲的見解。這次判決不僅鼓舞了LGBT社群,提供國會遊說的正當性,更可望進一步帶動社會對性別議題的理解。

另一方面,就在同一天,東京都新宿區議會在自民黨、公明黨議員的反對下,否決了同性伴侶登記制的條例案。而在判決後,擔任自民黨黨內「性別傾向與認同特別委員會」召集人的眾議員稻田朋美,在接受《朝日新聞》專訪時表示,基於維護傳統家庭價值觀,自民黨內無法接受「同婚」或「反歧視」,因此退至「LGBT理解促進法」作為公約數。然而即便阻力少了,黨內冷漠依舊,該委員會也召集不起來,因此始終原地踏步。

而當記者問到稻田本人對同婚的立場時,稻田則表示:

「我個人支持多元寬容,但作為召集人,不便表示個人立場。只能說作為保守派,必須尊重前人的積累與歷史,想要一蹴而就是要不得的。」
回顧歷史,日本的保守政治勢力,曾在1999年兩性平等法通過後,發起了針對性平政策的草根反制運動,導致嚴重反挫。而這次判決在政壇會引起怎麼樣的反應,還尚待觀察。可以確定的是,即便日本同婚之路,仍舊相當坎坷,但這次的違憲判決,已又踏出重要的一步,而LGBT的腳步,今後也不會停下。
圖文來源: https://global.udn.com/global_vision/story/8663/5345830